1、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2、从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受理中或者已被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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