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要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鉴于本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未能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配合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在未配备执业药师之前,本企业按照gsp要求,配备2名药师在职在岗,负责本药店的处方审核工作。
二、本企业承诺在20xx年12月31日前配备执业药师。如国家局、省局出台 “零售药店在限期内未配备执业药师将终止经营”的,本企业愿按规定接受许可机关的处置。
承诺人:
承诺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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