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由于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未能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导致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遭受侵犯时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于法无门。本文将探讨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 直接保护 间接保护 隐私权 电子信息产业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19年美国私法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当年第四期《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被看做是美国开始承认隐私权法律地位的宣言。此后,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并呈现出国际一体化的趋势。
世界上很少有国家用立法的方式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目前,国内学者对隐私权的定义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但一般都认为,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蔽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未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传统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方式,把其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这种保护方式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明显不利。由于立法依据的缺失,导致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遭受侵犯时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于法无门,这迫切要求我们根据本国国情,在借鉴发达国家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的基础上,构建起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三、发达国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模式
发达国家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采取的主要模式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以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制为主导的模式;以及以加拿大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与法律规制相结合的模式。这些模式的共同点在于都注重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但具体措施略有不同。
四、对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针对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隐私权作为一项的民事权利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地位;其次,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最后,加强行业自律和相关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五、结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我国应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以保障广大用户的网络隐私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我们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行业自律和技术研发与应用,共同推动我国电子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
Copyright © 2019- areg.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