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例中,孟某将其在某爆破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谭某,并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征求意见。最终,超过66%的选票不同意转让股权。某爆破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为谭某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谭某请求确认转让合法有效,并判令某爆破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判决某爆破公司章程的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与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孟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该通知行为和征求同意的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生效条件,对某爆破公司及其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债权转让并不一定需要召开股东会议,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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