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推定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处理方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以下是责任推定的几种情况:
一、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三、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推定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报案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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