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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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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主要见于第3: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本法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人民才审查,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76条:对于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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