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是确定医疗机构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确定事故等级以及确定患者因事故发生而受到损害程度的重要程序。以下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具体程序:
1. 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如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病历资料原件等。
2. 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3. 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提出医疗事故的鉴定请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医疗机构事故存在过错、确定事故的等级,也是为了确定患者因事故发生而受到损害的程序。医患双方在拿到鉴定文书之后,就可以采取协商、调解等的方式,确定医院需要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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