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方面,必须尽快完善破产的法典,使证券公司破产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新破产法应尊重市场化处置原则,减少行政干预,并按照破产法一般原则,承认债权人、债务人各自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同时,有关破产规范应该具体、细化,对破产实践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设计出相应的条文予以调整,尽可能作出具体的规定,避免再次出现由最高不断颁布司法解释进行修补的缺陷,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证券公司破产个人债权人和机构债权人待遇不一。层面上将证券公司债权分为个人债权与机构债权,把2004年9月30日作为确定个人债权保护的基准日,由国家对发生在9月30日前的个人债权予以收购并基于参与证券公司破产分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规定,对于个人(仅指居民个人)债权,对经甄别纳入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10万元以下的个人债权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的个人债权9折收购,收购资金由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分别负责筹集。、地方在实施收购后基于代位权参与破产分配,由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偿还(2005年9月29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挂牌成立)。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该《意见》还赋予了个人债权人收购选择权,即既可以选择接收收购,也可以选择不接收收购、参加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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