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方被起诉后的应诉准备
1. 冷静处理,提高法律意识,防止矛盾激化。
2. 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资料、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特别注意对病历资料的收集工作。
3. 认真对待答辩状,特别斟酌答辩状内容,不应轻易承认原告提出的事实。
二、法庭审理程序
1. 法庭质证对证据的质证,应紧紧围绕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就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2.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司法鉴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包括民事诉讼法和最高级人民的相关规定。
(2)司法鉴定的内容包括判定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或过错,以及医疗过失或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3)当事人或有权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临床医学)鉴定。
(4)申请鉴定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非总是由患者提出,医院亦可提出,尤其是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己不利时。注意应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并交纳费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审查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包括被鉴定人的姓名是否准确,委托鉴定事项是否与申请鉴定事项相符,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手段,鉴定过程的说明,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签名盖章。另外,审查鉴定书是否附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材料。
(6)客观对待司法鉴定结论。司法(或法医学)鉴定并非总是不利于医院。如石家庄“左肾丢失案”。
3. 诉讼证据的收集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学理解释可以表述为,证据即证明与法律事实及有关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根据”是真是假,它都是证据;无论这“根据”是否被法庭采信,它还是证据。证据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同时又称“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种定义是错误的,是相互矛盾的。教科书、医学论著、学术文章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 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在法庭上,患者和家属经常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这是其诉讼权利,但同时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对于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患方或代理人提出异议(认为该病历系伪造、修改的),但如果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将确定病历的证明力。医疗机构通过对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可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医院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医务人员的自身保护。从而达到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更好的服务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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