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划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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