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在内涵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可得利益是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完满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和代价。而期待利益则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
对于两者保护达到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合同被履行的状态,而保护可得利益则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
在违约损害赔偿方面,一般应适用期待利益,只有当期待利益无法计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时才适用可得利益。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同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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