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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发展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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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发展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3)犯罪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实施发展、吸收他人为组织成员的行为,他人按其意图加入了该组织,则构成本罪既遂。对于未遂犯、预备犯,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表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不以犯罪论处。关于未成年人境外性质组织中的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成员在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在发展成员的同时又组织、领导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罪行的,应单独以这8种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未实施本罪发展成员行为的,应以他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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