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是指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因此,在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查处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案件中,往往将设立该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唯一当事人。但是,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会给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不便。因此,本文提出应将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并且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补充责任。在案件执行上,如果分公司、分支机构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承担补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将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分公司、分支机构必须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合法经济组织。对于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擅设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还是应该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作为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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