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差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于实体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的品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保障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以惩罚犯罪、保护、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公权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在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则是从动态的角度为国家实现刑罚权施加了一系列程序方面的,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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