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另依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32条规定,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事项应当遵守所在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2007年9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2007年10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均对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
2、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3、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4、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
5、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6、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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