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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刑罚规定

来源:爱若养生


新刑法对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对于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特别严重情节的,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安全事故罪指的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法律分析

一、新刑法对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1、行为人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报安全事故罪是什么意思

1、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犯罪主观方面。

结语

新刑法对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明确规定,对于构成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人,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侵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且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这些规定得以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七十六条 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二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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