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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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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1)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2)中国终止其上市的决定;

(3)中国要求的其它内容;

(4)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内容。不过,目前中国沪深两市还没有出现公司摘牌的先例。

在中国《公司法》第

157、15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一百五十七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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