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各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责任追究。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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