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中小型企业的认定是:
1.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采购的相关优惠,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采购中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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